襄陽勞務派遣用工關系本質是什么
來源:www.dhsddn.cn 發布時間:2024年05月07日
襄陽勞務派遣用工關系本質是什么?襄陽勞務中介,襄陽正規勞務派遣公司介紹我國《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勞務派遣往往被認為是勞務派遣單位對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服務的行為,用工單位僅和勞務派遣單位存在民事合同關系,與被派遣勞動者無任何關系,也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實際上,勞務派遣的特殊之處在于,被派遣勞動者要完成派遣工作,必須在用工單位的組織內,由用工單位分派任務和監督指揮,其工作是用工單位業務工作的組成部分,而“指揮命令”則是勞動關系“從屬性”的根本標志。
這也是導致人們爭論“誰是被派遣勞動者雇主”的重要原因。可以說,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不是勞動服務行為,而是將自己的員工有償地在一定時期內暫時讓與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客體是“勞動者或其蘊涵的勞動力”,被派遣勞動者為用工單位提供的是“從屬性勞動”,而不是民事上的服務行為。勞務派遣的本質是傳統雇主職能的分離,即“雇傭”和“使用”分別屬于不同的主體。勞務派遣關系因三方主體的存在而形成“三角關系”。
三角關系在勞動雇傭形態中已非少見,除了本文意義上專門為派遣而雇傭勞動者的勞動派遣機構派遣勞動者之外,還有其它的一些形態,如借調合同。這些三角關系涉及三方主體,在實踐中也會存在一些問題,但不是常態,僅是偶爾發生,且是短期的,所以容易明確雇主和分配權利義務,不會過多影響到勞動者利益。某些三角關系的形成,如本文所謂的勞務派遣關系,其勞務派遣單位產生的目的就是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力,自己并不實際使用勞動力,勞動過程的實現與用工單位關系更為緊密。完全排除用工單位的用人義務似乎不盡合理,自然會發生雇主責任承擔的爭議。為了更好地理解勞務派遣,需對勞務派遣所形成的三角結構關系的法律屬性進行合理性分析:
(一)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基于勞務派遣協議形成民事合同關系
勞務派遣議實質上是勞動力租賃協議,即勞務派遣單位通過派遣協議將自己所雇勞動者有償出租給用工單位使用,獲取一定的利潤,用工單位通過支付一定租金而獲得一定的勞動力使用請求權。

勞務派遣單位雇用勞動者的目的不是為自己使用,而是滿足用工單位的用人需求?;趧趧优汕仓袆趧雍贤喠⒂袨榈谌颂峁﹦趧拥哪康?,有人認為勞務派遣中勞動合同是利他合同,對于利他合同的主張又分為非意義的利他合同和意義的利他合同。前者,用工單位身為受益第三人基本上對派遣勞動者勞務無直接給付請求權。后者,用工單位對派遣勞動者有獨立的、原始的勞務請求權。這種爭論在我國并無實際意義,我國現行立法是否有利他合同的規定尚存在疑義。從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目的看,并非為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勞動合同僅是派遣機構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由于勞動合同的存在,勞務派遣單位成為用人單位,享有用人單位的完整職能。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到用工單位為其提供勞動,正是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行使勞動力支配權的表現。被派遣勞動者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亦是在履行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給付義務。所以,勞動合同不直接涉及第三人,不能認定為利他合同。
(三)用工單位基于勞務派遣協議獲得對派遣勞動者的勞務請求權,兩者因事實使用行為形成用工和被用工的關系
派遣單位通過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完成派遣任務。用工單位為實現勞動給付請求權,必然在勞動過程中對派遣勞動者進行管理和支配。勞務派遣單位的雇傭與用工單位的直接使用構成了一個傳統意義上完整的勞動關系,所以用工單位應履行其用工義務和用工責任。《勞動合同法》第62、63、64、92條明確規定了被派單位的用工義務和用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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