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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陽勞務外包為你講述勞動法_盛世達

        來源:www.dhsddn.cn 發布時間: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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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b、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c、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d、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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